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9〕94号)、《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实施青岛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2〕22号)、《青岛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名录(2021年)》同时废止。
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前期试点,我局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实施的范围,制定本方案。
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正确地处理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通过高水平环境保护,塑造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增强发展的潜力和后劲。充分的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对可能会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严格审批监管、守好底线。落实建筑设计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一)《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名录》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能申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1.“区域规划环评”+“告知承诺审批”。位于已开展规划环评或区域环境影响评估的试点区域。筛选试点区域,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等,指导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应分析和明确“三线一单”(含环境准入清单)、国土空间规划(控规或三区三线)、产业准入清单、环境基础设施等内容。试点区域应按要求完成规划环评工作,对无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可完成和落实区域环境影响评估,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动态调整告知承诺试点区域,并在官网发布。符合试点区域准入条件的入驻项目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审批。
2.“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告知承诺审批。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对已有合法环境保护手续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新增限制类产能(严重超过标准行业产能和国家严控新增产能行业)、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颗粒物、重金属等需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少量增加的前提下开展扩建、改建等技术改造项目,优化环评管理方式,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审批。
如项目新增污染物,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污水排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做处理,且该处理设施具备相应污染物的解决能力。二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颗粒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且厂界距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中(三)规定的居民区、村庄等环境敏感目标200米以外。
3.民生和基础设施项目告知承诺审批。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依法依规实施的农业、林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专业方面技术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类别的建设项目。
1.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部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建设项目;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相关行业涉及电镀、化学镀、电解和阳极氧化工艺以及涉第一类污染物、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特征污染物、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1.告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书(见附件2),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
2.承诺及提交材料。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承诺书(见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及公示版(含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纳入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总量来源证明。
3.审批。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1个工作日内作出告知承诺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相关材料要求。
4.信息公开。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作出告知承诺审批决定后,应当在市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和告知承诺审批决定全文,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环评文件,环评审批部门每两个月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编制质量存在问题,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处理;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告知承诺范围或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上的问题,依法查处并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环评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告知承诺审批决定、建筑设计企业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移交执法部门,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环境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发现建筑设计企业存在的不实承诺、未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或别的环境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相关处罚信息记入失信人的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对告知承诺审批项目的信访投诉或行政复议诉讼的,应按规定组织建筑设计企业、环评编制单位做调查核实,对属于依法撤销审批决定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推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区域规划环评工作。在规划环评中严格落实“三线一单”要求,明确生态空间管控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标准清单等规划环评结论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
推动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在合适的区域试点推动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内容原则上包括有明确的四至范围,有相关空间规划,有清晰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等内容。
建筑设计企业作为告知承诺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承诺内容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应依法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环境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因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筑设计企业自行承担。
支持各分局在本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一园一策”或“一区一策”环评改革方案。
附件:1.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名录(2023年).docx
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单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的批复(参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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