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外协厂商不存在主要为公司加工或主要销售给公司的情形。
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采购情况/2、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未持有发行人主要外协制造商的权益,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和发行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和发行人保持独立。
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外协制造商选择标准,并通过采购技术协议、规范、图纸、图样对产品功能、性能、双方确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技术通知及规范等质量控制措施进行明确约定,公司依据协议约定对外协方送达产品做验收,明确了因产品不合格导致的质量事故中外协方的损失赔偿、违约支付等事项。
公司外协生产的产品主要为电网运行维护的工器具、仪器仪表,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生产并不涉及特殊资质认证的要求,但产品需要符合3C等质量认证体系标准,发行人外协生产的厂商均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生产加工技术成熟,产品质量体系通过了相关的质量认证体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均办理了相应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并出具承诺:报告期内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不存在因环保方面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处罚的情况;报告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不存在因安全生产方面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处罚的情况。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主要外协厂商所在地环保局、安全生产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不存在受到环保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均出具承诺:报告期内严格遵守社保相关法规,除部分员工不愿缴纳社保外,为全体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社保方面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处罚的情况。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主要外协厂商所在地社保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不存在受到社保方面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环保、安全生产和员工社保等方面合法合规。发行人现有产品生产所需环保手续齐备,各生产建设项目均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了各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予以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所在地安全生产、社保和公积金主管部门出示证明,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遵守安全生产和社保、公积金相关法规,未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以及员工社保、公积金方面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利用外协生产规避环保、安全生产、员工社保等要求的情况。
A.发行人外协生产业务采购成本占发行人同期主营业务经营成本的比例较低,公司对外协厂商不存在依赖
发行人外协生产本质上是公司MRO集约化供应业务中采用自有品牌经营的一种差异化经营模式,是MRO集约化采购经销业务的延伸,和公司自产业务的业务实质并不相同。通过自有品牌产品的品牌经营以及外协生产的差异化竞争策略,发行人可以为客户提供性价比更高、更符合其需求的产品,同时公司在该类业务中具有定价权,也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所在区域内有众多符合标准要求的外协厂家,市场供应充分,可替代性强。公司向外协厂商的采购较为分散,不存在向单个外协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外协采购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外协供应商的情形。
公司具备独立完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和商标、专利等资产均合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独立的人员、财务及机构,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外协生产本质上是公司MRO集约化供应业务中采用自有品牌经营的一种差异化经营模式,是MRO集约化采购经销业务的延伸,和公司自产业务的业务实质并不相同。通过自有品牌产品的品牌经营以及外协生产的差异化竞争策略,发行人可以为客户提供性价比更高、更符合其需求的产品,同时公司在该类业务中具有定价权,也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发行人外协加工费的定价方式主要为成本加成法,定价时需考虑地区工资水平差异、配合能力、订单紧急程度、外协加工商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及合理利润等因素综合确定外协加工价格。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供应商管理制度确定外协加工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另外的关联方和发行人的外协厂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外协采购过程中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委托加工厂商交易金额占委托加工厂商收入总额比例情况如下:
注:上述委托加工厂商收入总额为纳税申报表收入数(不含税),或其提供的相关说明如上所示,发行人与委托加工厂商交易金额占委托加工厂商收入总额比例较低,委托加工厂商并非专门为发行人提供服务。
委托加工涉及工序公司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工序最重要的包含产品研究开发设计、零部件生产和装配,其中,产品研究开发设计和装配是核心工序,产品研究开发设计及主要装配工序均由公司独立完成。为提高生产效率、控制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将部分非核心零部件加工委托外协厂商完成,外协加工费占发行人同期自产产品成本的比例较低。因此,发行人委托加工的业务模式不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对委托加工厂商不存在依赖。
发行人委托加工业务最重要的包含粗车、胶带切割、电镀、阳极氧化、喷漆、热处理等,该等工序相对简单,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工序外协厂商较多,可替代性强。
公司将部分非核心的生产环节委托外协加工,外协加工费占发行人同期自产产品成本、经营成本的比例较低,情况如下:
如上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加工业务采购成本较小,占同期自产产品成本、经营成本的比例较低,不存在对外协厂商的依赖。
发行人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未持有发行人主要委托加工厂商的权益,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和发行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和发行人保持独立。
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外协加工厂商选择标准,并通过采购技术协议、规范、图纸、图样对产品功能、性能、双方确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技术通知及规范等质量控制措施进行明确约定,公司依据协议约定对外协方送达产品做验收,明确了因产品不合格导致的质量事故中外协方的损失赔偿、违约支付等事项。
公司外协加工涉及的工序如电镀、化学镀、铝氧化、发黑等需要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公司外协加工涉及的工序均不涉及特殊资质认证的要求。发行人委托加工的厂商均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生产加工技术成熟,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由于发行人销售的自产产品具有小批量、定制化的特点,种类、规格型号众多,涉及的生产工序较多,全部采用自己生产的方式缺乏经济性;此外,部分自产产品交货期较短,为应对短期生产能力不足的问题,公司将部分原材料委外粗加工。
a.相关法规对发行人委外加工工序的环保、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以及发行人的规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工序外协厂商需要办理环保手续的外协工序、工艺描述等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工序外协厂商均办理了相应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并出具承诺:报告期内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不存在因环保方面的违规行为被处罚的情况;报告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不存在因安全生产方面的违规行为被处罚的情况。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主要外协厂商所在地环保局、安全生产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不存在受到环保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均出具承诺:报告期内严格遵守社保相关法规,除部分员工不愿缴纳社保外,为全体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社保方面的违规行为被处罚的情况。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主要外协厂商所在地社保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不存在受到社保方面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环保、安全生产和员工社保等方面合法合规。发行人现有产品生产所需环保手续齐备,各生产建设项目均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了各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予以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所在地安全生产、社保和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遵守安全生产和社保、公积金相关法规,未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以及员工社保、公积金方面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利用委托加工规避环保、安全生产、员工社保等要求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委托加工厂商之间的采购均为非买断式采购,委托加工前后相关物料的所有权均属于公司,公司仅支付委托加工的材料加工费用。根据《质量保证协议》,对于未能达到公司产品检验标准的产品,将依据协议条款执行委托加工业务的返工等程序,不存在除质保问题以外的退换货协议。
A.发行人委托加工业务采购成本占发行人同期自产产品成本、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可替代性强,不属于核心生产环节,公司对外协厂商不存在依赖。
公司委托加工业务主要包括一些简易加工工序,如粗车、胶带切割等以及部分对环保要求较高的工序,如电镀、阳极氧化、喷漆、热处理等,外协工序技术含量不高、工艺相对简单,不属于核心生产环节。公司所在区域内有众多符合要求的外协厂家,市场供应充分,可替代性强。公司向外协厂商的采购较为分散,不存在向单个外协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外协采购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外协供应商的情形。
公司具备独立完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资产均合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独立的人员、财务及机构,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公司合法拥有生产产品所需技术的所有权,拥有各类专利权一百余项。由于公司产品小批量、多品种的特点,生产工序众多,为提高生产效率、控制生产成本,公司将部分非核心生产工序委托外协厂商进行加工,发行人不存在将核心生产环节进行外协加工的情况。
针对终端用户非标准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公司主要由各地区销售子公司展开销售工作。为获取客户的细致需求,各地区销售子公司的销售人员主要以下沉到基层使用单位的方式拓展业务,通过对基层使用单位的近距离沟通,获取现有产品的使用反馈、未来的采购计划及面临的问题,按信息类型汇总反馈至供应链公司、生产研发公司以及技术服务公司。
公司以直销的模式开展销售。公司下游客户主要是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单位,主要通过招投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获取销售订单。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收入超过70%的订单获取是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发行人客户招标形式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一般指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主要客户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电网电子商务平台()、中国南方电网阳光电子商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及其它招投标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客户根据投标产品的具体规格、数量、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供货时间等,综合考虑供应商报价、综合实力和资质等因素后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一般指客户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3家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公司通过收集客户指定的相关网站、平台发布的招标信息,根据招标产品的技术要求、公司资质、业绩条件等确定投标产品。公司中标后,则与客户签订相应合同,开始供应对应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收入金额及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订单主要是因为客户物资采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内部管理规定对于集中采购的要求或者规定,与客户性质、客户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等密切相关。报告期内发行人招投标订单主要客户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国家铁路集团等均为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与客户采购习惯与实际情况相符。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按照政府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采购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属于国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于其他产品及服务,各级电网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或非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非招标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可由电网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电网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除招投标方式以外获取订单的方式主要为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及其他,具体情况如下:
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已经被各地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这种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发行人通过竞争性谈判获取业务的客户性质和招投标类似,主要为国有企业、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发行人通过竞争性谈判以及招投标取得的业务,均具有竞争性和公平性。
发行人通过招投标以外方式取得的订单中,商务谈判获取业务的客户主要为民营企业等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其对外物资采购无需履行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获取订单的和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情况如下所示:
发行人对主营业务的产品和服务,会根据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对比、成本核算、售前售后特色化服务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销售价,并定期根据以上因素变化做价格调整。发行人主要是通过参加客户单位规范的招投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获取订单,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竞争情况确定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会在基准销售价基础上做一定调整。项目成功中标后,按照投标价格跟客户签订合同。各项目周期结束后,陆续会有新的项目开始,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有较高的可延续性。
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采用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发行人主要客户电网公司均通过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投标,其后的评标、开标等程序均公开、公平,中标结果会在上述采购平台进行公告;发行人采用商务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客户,也主要通过多家供应商竞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因此,发行人主要采用公开、公平的方式独立获取业务,相关交易的价格公允。
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国家电网下属有27家省级电力公司,40家直属二级单位,发行人在国家电网获取的订单,大部分产生在各省级电力公司,也有小部分在直属二级单位,国家电网各省级电力公司和直属二级单位物资采购招投标都是各自每年分批次、分包件(不同产品品类)单独招投标完成的,电商化项目周期一般是一年,周期结束重新招标。发行人参加国网各省级电力公司和直属二级单位的每年各批次招标项目,通过合法的招投标流程获取订单,订单获取是通过国网各省级公司和直属二级单位单独获取的。国家电网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的标杆企业,招投标采购的方式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发行人另一主要客户南方电网公司的组织构架、招投标采购方式和发行人订单获取的方式也跟国家电网公司相似。
在对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销售业务中,集中采购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主体为公司最终客户,而具体的市、县、区等基层供电公司为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在公司主要销售业务中,公司将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具体的市、县、区等基层供电公司。就国家电网而言,报告期各期间,其内部的最终用户单位达到上千家。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订单涉及的招投标项目中,主要竞标方(综合以下各情况后各期主要的20家供应商入围方/中标候选人/中标方:1、根据部分中标文件、开标记录统计和网络检索信息按投标频次从大到小排序的竞标方;2、参与投标频次较少,但参与投标标的金额较大的竞标方;3、业内知名的品牌商竞标方并经网络检索)情况如下:
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企查查(网址:),就前述主要竞标方的股东/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查询结果与发行人的各层股东/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进行交叉比对,前述主要竞标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经销的产品,在质保期外,公司有偿提供产品维修保养服务,主要流程如下:
除上述技术服务外,结合公司在行业内多年的经营经验以及专业能力,公司还有偿向客户专门提供检测类服务、应急安全文化传播等专业化技术服务。以上技术服务,根据业务需要,并考虑到技术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公司将所执行的项目过程中耗费人工时长较多的搬运、挖掘等基础作业委托给劳务公司执行,从而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在营销服务网络、产品供应、技术服务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深耕电网领域工器具、仪器仪表类产品的MRO十余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拥有61家下属子公司,业务涵盖采购、营销、生产、研发和技术服务等。公司在全国设立了37个营销服务机构,覆盖全国(除港澳台外)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拥有600余人的营销及技术服务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集约化采购(经销)以及自产的方式为下游客户集约化提供12大类、18万余种SKU的工器具和仪器仪表类MRO,公司还具备有关技术服务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健康状态检测服务、产品售后维修、保养及培训等专业化技术服务。
公司拥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核发的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参与全国高电压试验技术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标准编制工作,牵头编制《电力电缆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第5部分:电缆故障探测用高压脉冲源装置》1项行业标准,参与修订国家标准2项、电力行业标准5项;是全国公共安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共安全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供应链连续性指南》、《公共安全建立合作约定指南》、《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服务规范》的起草单位;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贝特设备、杭州科研中心、杭州艾普莱、咸亨电子商务、北京应急科技、上海中科光绘、杭州咸亨电气和杭州贝特工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规模持续上升,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15.21亿元、19.48亿元及19.91亿元。此外,公司与主要客户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保持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获得国家电网公司专业化交易平台-国网商城颁发的“2018年度仪器仪表大类年度销量冠军”和“2018年度工器具大类年度销量冠军”,公司两大品类的产品系列均获得年度销量冠军;于2017年、2018年分别获得南方电网“优质供应商”称号;于2019年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选为“2019全国公共采购年度优秀供应商”;于2020年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选为“2020全国公共采购年度评选十佳公共采购供应商”。
截至2021年3月15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拥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及建筑物共34宗,详细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2002年12月18日,发行人子公司绍兴咸亨电力设备与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绍兴市分行签署了2份《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了位于车站路2号的两处房产用于办公。为解决房地不一致的历史遗留问题,2005年12月13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与绍兴电力设备绍兴电力设备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绍市土租供(2005)第5号],将位于车站路2号的宗地出租给绍兴电力设备使用,土地面积562.19平方米。租赁期满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与绍兴电力设备进行了多次续期并相应签署了租赁合同。截至2021年3月15日,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详细情况如下:
2019年10月11日,发行人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1002019A21072)。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杭政储出【2019】55号,总面积4,438平方米,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单元XC0604-B1/B2-09地块),用途为商业商务用地,合同总价款12,719.00万元。2020年6月16日,发行人与杭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杭州市地质环境检测中心)签订《土地移交协议》,约定双方签署协议之日起,杭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杭州市地质环境检测中心)将前述地块移交给发行人。截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仍在办理中。
综上,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房产的取得、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为合法建筑,不存在相关行政处罚。
截至2021年3月15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对外出租或向外租赁的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