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条件的内含是行业应具备的门槛,包括布局与规模、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等6个方面,但“准入”二字从字面上理解,易产生审批或行政许可的歧义。为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减少审批的改革精神,借这次的修订,在对原《准入条件》涉及的审批内容做修改的同时,简化了申请办法,并决定从标题上将原《准入条件》改为《规范条件》。
由于铝加工已经完全市场化,且品种众多,新产品不断出现,《规范条件》难以覆盖,因此,取消了铝加工相关联的内容。鉴于目前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在大唐国际已基本实现产业化,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山西朔州等地区有多个氧化铝项目拟建,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也将其列为发展重点,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到2015年,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产能达到360万吨。考虑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对资源、技术、环保等要求比较高,此次修改增加了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相关条件。
根据环境保护部意见,增加了在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将“对环境质量发展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改为“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根本原因是,原《准入条件》中1公里缺乏依据,不一样的地区、不同风向防护距离是不同的,经研究采用环保部最新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防护距离相关规定的说法。
取消了铝土矿需经国家核准及对总规模和服务年限的要求。根据氧化铝生产设备进一步大型化的发展的新趋势,将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的起步规模由60万吨以上提高到80万吨及以上,境内外资源保障年限不变。增加了“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并落实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能低于30年。”
与原《准入条件》相比,增加了“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方面的内容。
考虑采用混捏技术的铝用炭素生产线万吨/年较为合理,而目前我国铝用炭素厂小而分散,应提高规范门槛。因此,提高了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生产规模,禁止建设1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和2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阴极项目。
原《准入条件》中,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根据《国务院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的规定,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一定要达到40%。
原《准入条件》没有质量方面要求,为规范公司制作和经营,带领企业提高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水平,修订后《规范条件》增加了铝锭及最新的冶金级氧化铝和预焙阳极炭块产品质量标准。
与原《准入条件》相比,新的《规范条件》适应国内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增加了对与煤矿伴生的铝土矿的开采要求,增加了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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