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修改《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新《规定》从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业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预警和应急、法律责任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细化,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臭氧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2022年11月19日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1日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的《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有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臭氧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德州天衢新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四、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拟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六、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制,鼓励、支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逐步减少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污染天气时段,推行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本地实际,组织指导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十、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不力的县(市、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十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监视测定和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二、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因地制宜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或者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品质衡量准则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
十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单位理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冲刷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依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依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送过程中不得遗撒、泄露物料。”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地面位于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带内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按照职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三)地面位于市政道路、公路、河道沿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十九、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科学确定产业体系和城市功能区划,新建项目应当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二十、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油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排放规定要求。”
二十二、将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维修,并依规定保存相关维修档案。”
二十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集中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十四、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十五、将第四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设置油烟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材料,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为居民住宅楼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为居民住宅楼之外的其他场所,申请人承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第一款禁止性规定作出书面风险提示。”
二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应当共享监测信息资源,对空气质量及其动态趋势、气象条件等级进行监测、分析,提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做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预警时间、响应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十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对应的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依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二十九、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十、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或者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
三十二、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十三、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2016年7月21日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22年11月19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臭氧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协调各行政职能部门做好大气环境治理与监督检查,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环境保护机构,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德州天衢新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支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要求,明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具体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控制指标削减计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
第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拟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更新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制,鼓励、支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逐步减少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指导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十五条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不力的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污染物排放控制、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等方面的协调协作,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促进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因地制宜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二十二条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煤炭生产、销售和燃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热源。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择时施工、恢复植被等防尘抑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冲刷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露物料。
第二十七条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火电、建材、炼焦、玻璃、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物料堆放场所和城市建成区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其他物料堆放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
(一)地面属于待开发的储备土地的,由储备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二)地面位于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带内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按照职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三)地面位于市政道路、公路、河道沿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二十九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农田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科学确定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区划,新建项目应当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并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三十四条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进行维修、检修时,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对生产系统及装置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五条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油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
第三十六条在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邮政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小排量、低能耗的机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在本市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行驶的机动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维修档案。
第四十二条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和有机肥以及缓控释肥技术,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逐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集中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露天烘干、晾晒畜禽粪便。
第四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露天焚烧秸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设置油烟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四十七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材料,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为居民住宅楼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为居民住宅楼之外的其他场所,申请人承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第一款禁止性规定作出书面风险提示。
第四十八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九条本市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段,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应当共享监测信息资源,对空气质量及其动态趋势、气象条件等级进行监测、分析,提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预警时间、响应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五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应急预案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临时停课、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第五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方案,在突发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大气污染事件时,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有几率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并对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或者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做评估,并做必要的修订、完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防尘抑尘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覆盖等防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来得到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职责依法行使本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第六十四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更加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重要举措。要做好《指导意见》印发后的组织实施,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度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助力绿色低碳环保产业十大典型案例及提名表扬案例。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聚焦绿色低碳、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创新,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对江苏绿色低碳环保产业集群发展、解决地区生态环境
“超低排放改造要探索从工艺源头减排的路径,坚持数智化、低碳化,从整个生产的能耗、料耗、经济成本、‘双碳’角度来考虑协同增效。”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水泥协会副秘书长李琛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气十条”、《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继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成为全球治理大气速度最快的国家,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通过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我国已
华能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华能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电厂宽负荷脱硝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编号:HNZB2023-12-3-118),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一、评标情况标段(包)[HNZB2023-12-3-118-01]华能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电厂宽负荷脱硝改造项目标段包1:1、中标候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办法》从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污染物协同控制等方面强化日常管控,分类设定突出领域具体管控要求,细化应急管控各个环节具体措施,为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宁夏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双
四川省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泸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泸州市大气污染治理资金奖补方案》,泸州市将设立3000万元环保绩效水平先进企业专项奖补资金,鼓励全市涉气企业积极开展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根据不同行业绩效评级的难度、资产金额的投入多少以及泸州市当前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难点等,将涉及的49个行业分为
新年伊始,首创环保集团在山东省内连续中标3个大气监测类项目,迎来2024开门红。昌邑下营化工产业园空气监测自动站项目昌邑下营化工产业园空气监测自动站项目运维期为3年。该项目通过开展工业园区内专项监测站点建设等措施,强化监测站支撑保障作用,提升园区大气监测服务能力,助力园区细颗粒物与臭氧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靖江苏源热电有限公司锅炉烟气友好减排提标改造项目招标公告,项目预算1985万元,计划对现有3台锅炉环保设备进行提升改造。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靖江苏源热电有限公司锅炉烟气友好减排提标改造项目已经由靖江市行政审批局以靖江苏源热电有限公司锅炉烟气友好减排提标改
2024年1月11日上午9时许,随着一声悠长的汽笛声,一列由韶山四火车头牵引的列车缓缓驶入虎石储煤场环保改造项目全封闭储煤棚中。捆绑车门的工人随即赶往作业现场,装车装载机也整装待发,为即将开始的装车作业做好准备。虎石车站1年零2个月的沉寂终于被打破。经过紧张的装车作业,满载的列车缓缓驶出虎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包括调整预警分级,I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中的“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调整为建议性减排措施等26条应急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西安市
广东省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锚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全力攻坚克难,进一步擦亮“深圳蓝”招牌,以高标准、高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助力高质量发展。《通知》提出,深圳市近期PM2.5浓度与去年同比上升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赤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公司获得补贴。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公示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要求,现将2023年第五批通过审查的赤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精准预报预警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削减污染物浓度峰值,开展区域联防联动,确保高水平应对重污染天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通过开展从严许可排放量试点工作,精细化管控挥发性有机物,实现绩效分级与排污许可联动等措施,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涉气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省排污许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厦门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
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荆门市司法局发布《荆门市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荆门市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改善大气环境
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大连市政府决定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详情如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为防范雾霾发生,2015年工业与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北方采暖区全面试行冬季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在北方试点开启了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之路。2020年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推动全国水泥错峰生产地域和时间常态化,明确要求水泥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司法局公开征求《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防治结合、区域协同和损害担责原则,调整优化产业体系、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
1月23日,山东德州北源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本项目为两个标段,中标结果如下:一标段:招标控制价:22910212.47元招标范围:改造内容包括:新建配水井、加药设备、污泥调理池、污泥脱水机房、内回流泵池,室外配套,一期污泥脱水机房(利旧改造),一期缺氧池(现状水解酸化池改造)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18日,德州交投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光伏项目配套储能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德州交投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光伏建设项目配套储能设备采购,预计容量3360kW/6720kWh,招标控制价:1.22元/Wh。公告如下:
1月3日,村级低压直流自治微网项目在山东德州齐河刘集东村建成投运。这是国家电网公司试点项目,也是山东德州供电公司开展数字化配电网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齐河低压直流自治微网示范区将低压交流配电网整体变换为750伏直流配电网,构建了分布式光伏、储能、V2G充电桩、直流负荷等4类典型用电场
12月1日,山东德州供电公司员工来到位于庆云县的三峡新能源储能电站项目现场检查设备运行情况。该项目于10月底全容量并网,装机容量为30.1万千瓦/60.2万千瓦时,充电一次能满足全县客户约5小时的用电需求。素有“中国太阳城”之称的德州近年来创新分布式光伏并网消纳模式,开展“绿电亮德·风光无限”
01意大利光储安装商LemonSistemi与投资方签署2GW储能项目开发协议意大利光伏和储能安装商LemonSistemi与投资商VoltESG签署协议,在意大利开发一个电池储能项目,这是该国近期频繁出现的大规模储能项目开发消息之一。双方签署了开发2GW储能项目的合同,主要位于意大利南部及附近的主要岛屿。LemonSistemi从
近日,山东德州示范性储能项目竣工,该项目是全国户用分布式光伏配套储能融合发展第一例。该项目共建设20套100kw/215kwh储能方仓,采用磷酸铁锂储能系统,规模为2MW/4.3MWh。历经半个月的运行,项目运转良好,并有效的发挥了平滑当地充电负荷曲线、优化电能质量的作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山东德州示范性储能项目竣工,该项目是全国户用分布式光伏配套储能融合发展第一例。该项目共建设20套100kw/215kwh储能方仓,采用磷酸铁锂储能系统,规模为2MW/4.3MWh。历经半个月的运行,项目运转良好,并有效的发挥了平滑当地充电负荷曲线、优化电能质量的作用。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山东德州陵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飞灰固化物填埋处置招标公告,招标人为德州润电环保有限公司,飞灰处置量约9000吨,详情如下:
按照省、市关于今冬明春清洁取暖工作要求,为全面做好2023—2024年度供暖季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10月19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召开全市清洁取暖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调度会议暨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桌面推演会议。有关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油气企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市发展改革委党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10月16日,德州市庆云县城市管理特许经营项目招标计划发布,计划12月采购,采购预算金额2.43亿元,特许经营期限9年。项目招标人为庆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营,项目范围包括城区和城中村,服务内容有道路清扫保洁、城中村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厕清扫保洁、
近日,山东电工投建的德州临邑储能项目、东营学堂储能项目相继成功并网送电,两个项目皆为山东省储能示范项目。德州临邑储能项目、东营学堂储能项目由山东电工所属工程公司承建,所属电工时代负责储能系统集成及调试并网工作。项目建设规模皆为100兆瓦/200兆瓦时,储能系统采用直流1500伏液冷系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