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出产、出售有毒、有害粽子案,被告人黄某因犯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5月,运营早餐店的黄某为使售卖的粽子口感更佳、粽叶与粽子不粘连,遂在蒸煮粽子的水中参加非食用物质硼砂。韶关市食物药品查验所在对该店的粽子抽检时发现,粽子中含有硼砂,不符合SB/T10377-2004《粽子》规则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5月27日,韶关市浈江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查看,当场查扣悉数粽子及白色物质(硼砂)1袋。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损害了顾客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提起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揭露开庭审理。
法院以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令,在蒸煮粽子的水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硼砂,制成含有硼砂的粽子出售给别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运用硼砂的量缺乏100克,未导致十分严重后果,违法情节细微,且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自愿认罪认罚,就顺便民事公益诉讼达到调停协议,并履行了在市级新闻媒体揭露抱歉和付出赔偿金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表明,硼砂,一般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量,易引起多脏器积蓄性中毒,我国法令清晰制止将硼砂作为食物增加剂。制售食物的商家应当慢慢地加强法令意识,严厉遵循食物安全规范展开出产运营活动,不得在食物中参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更多新闻资讯,请重视羊城派